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91民初10-3号
原告:合肥三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徐凤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文龙,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玉,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童革家,董事长。
被告: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嘉润凯莱大饭店,住所地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
负责人:童革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三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龙溪置业有限公司嘉润凯莱大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合肥三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3元,减半收取3256.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776.5元,由原告合肥三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柏 冰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代理
审判员 周景物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云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