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45号
原告:朱家发。
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平。
被告:王娟。
被告:刘应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家发与被告刘平、王娟、刘应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家发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家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家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家发负担。
审判员 陶家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朱 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