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980号
原告:王潮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郑柏峰,住辽宁省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潮海诉被告郑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潮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印强
审 判 员 刘朝晖
人民陪审员 冯艳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