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绍虞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周百龙被执行人王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06民一1056判,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国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国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国华的配偶王丹梅(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2的存款人民币5226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张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陆振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