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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行初字第53号

蒋虎蓉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初字第53号原告蒋虎蓉,女,1978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人民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李强,区长。委托代理人王霞,宜宾市翠屏区征地征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开林,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蒋虎蓉诉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中,蒋虎蓉以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虎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虎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虎蓉负担。

审 判 长  唐福均

代理

审判员  何 媛

人民陪审员  袁 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璐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