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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3民初117号

张连录与马少贤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连录,马少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117号原告张连录,男,汉族,农民。被告马少贤,男,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录与被告马少贤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录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连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录撤回起诉。

审判员 许 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卡毛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