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28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曹均勇。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鑫。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罗丹梅。
上诉人曹均勇因与被上诉人罗鑫、罗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法民初字第03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向上诉人曹均勇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曹均勇收到该通知书后,以自己资金困难为由申请减免缓上诉费,经审查,
本院认为曹均勇不符合法定的司法救助条件,故对其申请不予准许。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再次向上诉人曹均勇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均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华
审 判 员 李静
代理
审判员 谢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