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3443号

郝勇与天津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勇,天津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443号申请执行人郝勇。被执行人天津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勇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洪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啜启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