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326号原告巩某,职业不详。被告王某,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巩某负担。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梦梅 更多数据:
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326号原告巩某,职业不详。被告王某,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巩某负担。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梦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