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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148号

王峥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王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48号罪犯王峥,男,27岁(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15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高刑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30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4月18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11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对罪犯王峥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王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王峥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王峥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峥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王峥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玉红

审 判 员  金 莙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枫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