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21行初4号原告单德安。被告承德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崔树民,局长。
原告单德安不服被告承德县国土资源局发放的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向我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德安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单德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德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卫东
审 判 员 刘淑兰
人民陪审员 陈浩然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