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法民初字第00268号原告段某。委托代理人严向龙,洪泽县东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 涛
人民陪审员 陈加宽
人民陪审员 严 方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