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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5执91号

王宏磊及法定代理人王武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禄丰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宏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禄丰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91号申请人王宏磊,住姚安县。法定代理人王武,住址同原告王宏磊。系原告王宏磊之父。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禄丰营销服务部。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871702-1。地址:禄丰县金山镇龙城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靖,该营销服务部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宏磊及法定代理人王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禄丰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禄丰营销服务部给付申请人王宏磊及法定代理人王武4208.4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宏磊及法定代理人王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杭信

审判员  陈 武

审判员  李爱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