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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409号

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光辉、许保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光辉,许保红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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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09号

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宋好文,公司员工。

被告:许光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望疃镇富康村。

被告:许保红,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望疃镇富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光辉、许保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 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烜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