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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字104号

吴某雨、吴某馨与吴某兵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字104号原告吴某雨、吴某馨与被告吴某兵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春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