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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1553-1号

蒋相锋与薛连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相锋,薛连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553-1号

原告:蒋相锋,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王玉祥,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连知,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相锋与被告薛连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相锋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蒋相锋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相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相锋负担。

审 判 长  王思跃

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

人民陪审员  李 勤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