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3行他8号原告韩科诉被告宝鸡市公安局撤销交通事故处理决定纠纷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畴,根据本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之规定,本案应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搜索“”
韩科与宝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处理决定政集中管辖行政裁定书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3行他8号原告韩科诉被告宝鸡市公安局撤销交通事故处理决定纠纷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畴,根据本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之规定,本案应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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