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督字第0145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董爱玉,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俪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5号(甲15号)民航营业大厦配楼二层。法定代表人田莉梅,总经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董爱玉申请执行北京市俪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董爱玉向本院申请执行督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董爱玉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督促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董爱玉撤回执行督促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董爱玉撤回执行督促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小华
代理
审判员 侯成成
代理
审判员 连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