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民初字第3197号

潘琳与孙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琳,孙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3197号原告潘琳,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李雅清,住敦化市。被告孙东,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刘家丽,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林诉被告孙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林、杨明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贺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蔺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