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3197号原告潘琳,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李雅清,住敦化市。被告孙东,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刘家丽,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林诉被告孙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林、杨明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贺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蔺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