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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84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小学文化,永昌县河西堡镇寺门村4社农民。被执行人乔某某,男,汉族,金川区宁远堡镇新华村二社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某某于2016年2月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劳务费10000元、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00元、诉讼费25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841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弭善强

审判员  董开荣

审判员  杨开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肖 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