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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民初175-1号

原告王屹立与被告方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部分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屹立,方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175-1号

原告:王屹立,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方崇明,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屹立与被告方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屹立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屹立撤回4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屹立已预交1050元,余款1000元本院退还原告王屹立。

代理

审判员  朱凤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亚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