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89号原告崔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员 崔占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辛培
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89号原告崔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员 崔占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辛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