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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89号

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89号原告崔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员  崔占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辛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