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4民特48号

白×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48号申请人白1,女,1982年2月2日出生。申请人张,女,1954年11月26日出生。2016年2月1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白1和张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

审判员李笑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白1和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二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6)01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

一、张自愿放弃对白2名下的车牌号为)红旗牌轿车一辆的继承权,张自愿将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白1所有。

二、张同意将白2名下的车牌号为)红旗牌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由白1继承,并由白2名下变更为白1名下。

三、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白1自行承担。2016年2月1日,白1和张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1和张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白1和张于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笑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