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925号
申请执行人:边金花,女,汉族,1979年9月2日出生,个体。
被执行人:白永胜,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出生,系杭锦旗国土局职工。本院在执行边金花申请执行白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白永胜的工资,本案分期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润 林
审判员 巴音都仁
审判员 张 金 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伊 日 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