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申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林方向。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林招友。申请再审人林方向因与被申请人林招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3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方向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请求再审撤销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荆民初字第323号民事裁定。被申请人林招友未提交意见。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申请再审人在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之一是要求确认涉诉宅基地使用权为其所有,故纠纷属于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申请再审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本院裁定驳回其起诉错误,
本院认为,人民政府并未就本案纠纷作出过处理,且对处理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属于行政诉讼,故申请再审人的上述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林方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林方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庆林
审判员 徐劲风
审判员 周 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