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84号
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6)86号。受理日期:2016年1月21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许月芳。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晋江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7日0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小汽车至石狮市南环路鼎盛灯控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4.3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交罚金,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许鸿源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子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