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820-1号原告王桂彬。被告青岛珠峰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胶莱路工业园13号7号。被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永安路18号。被告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前张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彬诉被告青岛珠峰铁塔有限公司、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山东元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夏新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