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66号
原告:苏某,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彭冬青,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马东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广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