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执34号

黄颖与程广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颖,程广增,宋凤莲,程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执34号申请执行人黄颖,女,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程广增,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宋凤莲,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程淼,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述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申瑞杰,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皖16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颖与被执行人程广增、宋凤莲、程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黄颖和被执行人程广增、宋凤莲、程淼的住所地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辖区内,为便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指定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冬云

审 判 员  冯 华

代理

审判员  梁绍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施柏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