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44号原告王东生。被告王超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生与被告王超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王东生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爽 搜索“”
王东生与王超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44号原告王东生。被告王超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生与被告王超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王东生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