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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44号

王东生与王超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东生,王超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44号原告王东生。被告王超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生与被告王超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王东生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