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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25号

李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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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5号

原告:李某,女,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王某,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健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