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5号
原告:李某,女,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王某,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健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