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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732号

安陆市审计局、周道磊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陆市审计局,周道磊,董艳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732号原告安陆市审计局。住所地安陆市德安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万中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锡楚,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道磊。被告董艳青,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富丽小区停车场*单元***室,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7208080083.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锡斌,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事项,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诉,代签法律文书。

原告安陆市审计局诉被告周道磊、董艳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安陆市审计局与被告董艳青均当庭以为查清本案事实为由申请追加沙文萍为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陆市审计局请求与被告董艳青解除租赁关系,并由其退还租赁物,基于这一法律关系,沙文萍不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原告安陆市审计局与被告董艳青申请追加理由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安陆市审计局与被告董艳青的该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陆市审计局和被告董艳青的追加申请。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胡建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