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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927号

康桃生与卢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康桃生,卢荣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927号

原告:康桃生。

委托代理人:陈萍。

被告:卢荣华。

原告康桃生为与被告卢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桃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桃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康桃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尤宣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 记员  王赛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