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927号
原告:康桃生。
委托代理人:陈萍。
被告:卢荣华。
原告康桃生为与被告卢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桃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桃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康桃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尤宣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 记员 王赛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