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193号
原告:吴某某
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闫青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焦阳波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193号
原告:吴某某
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闫青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焦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