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525号原告梁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被告李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洁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妮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季少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