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61号申请执行人林宝红,男,户籍地浙江省开化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姚乐文,该公司经理。本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南方百合实业有限公司存款32322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夏一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