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桦执字第539号

申请执行人张廷东与被执行人桦甸市宏运拆除有限公司、王忠、张道太、纪长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廷东,桦甸市宏运拆除有限公司,王忠,张道太,纪长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539号

申请执行人:张廷东,男,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桦甸市宏运拆除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忠,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张道太,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纪长龙,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廷东与被执行人桦甸市宏运拆除有限公司、王忠、张道太、纪长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孝民

审判员  王少良

审判员  张 革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董玉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