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75号
原告:王亚燕,农民。
被告:俞海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燕与被告俞海春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燕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王亚燕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后200元,由原告王亚燕负担。
审 判 员 毛亚琼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陈雅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