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41号

唐胜与裴士青、裴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胜,裴士青,裴小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41号

原告:唐胜,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汪光发,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士青,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告:裴小安,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胜诉被告裴士青、裴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裴小安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胜撤回对被告裴小安的起诉。

审 判 长 曹 拥 军

人民陪审员 杨��进

人民陪审员 吕  蓓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 文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