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41号
原告:唐胜,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汪光发,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士青,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告:裴小安,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胜诉被告裴士青、裴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裴小安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胜撤回对被告裴小安的起诉。
审 判 长 曹 拥 军
人民陪审员 杨��进
人民陪审员 吕 蓓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 文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