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李二现,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占营,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淑敏,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李二现与宋占营、孙淑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申请执行人李二现未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本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李二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申山虎
代理
审判员 李青锋
代理
审判员 辛亚阁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