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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691-1号

陈凤义与臧守荣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凤义,臧守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91-1号原告陈凤义。被告臧守荣。本院受理原告陈凤义与被告臧守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莹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臧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