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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河民执字第1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河西堡支行与被执行人柴平善、齐加权、齐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河西堡支行,柴平善,祁加权,祁加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河西堡支行。被执行人柴平善,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祁加权,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祁加良,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河西堡支行与被执行人柴平善、齐加权、齐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后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柴平善、齐加权、齐加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永河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治国

审 判 员  卢泰林

代理

审判员  王国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红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