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第1008号原告达州市通川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法定代表人喻静,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0881441-2。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张家湾路90号。委托代理人XX,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顺莲,女,生于1969年1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通川区人,个体户,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通川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与被告于顺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市通川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通川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的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通川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达州市通川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负担。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玉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