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秀法民初字第03854号

陈飘与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飘,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3854号原告陈飘,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彭应举,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南门街(江上村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6085901-3。法定代表人魏永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飘诉被告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罗万坪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3元,减半收取2051.5元,由原告陈飘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万坪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托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