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616号原告张XX,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民意乡民意村吐莫屯。被告胡XX,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峰
人民陪审员 石秀瑜
人民陪审员 段立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