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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616号

原告张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XX,胡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616号原告张XX,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民意乡民意村吐莫屯。被告胡XX,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峰

人民陪审员  石秀瑜

人民陪审员  段立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