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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387号

张某与于某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于某。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于某(2015)万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于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万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瑞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