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5执41号

王德水与王英、张恒金、张恒道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德水,王英,张恒金,张恒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41号

申请执行人:王德水,男,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英,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张恒金,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张恒道,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王德水与王英、张恒金、张恒道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中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彭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