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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185-1号

申请执行人陈丽俗与被执行人吴建东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丽俗,吴建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陈丽俗。被执行人吴建东。申请执行人陈丽俗与被执行人吴建东离婚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翔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建东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丽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吴建东所有的款项人民币72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景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蔡礼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