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91民初43号
原告:冯春娟,居民。
被告:石海军,农民。
被告:王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春娟与被告石海军、王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杉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春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春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冯春娟负担。
审判员 胡权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亦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