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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91民初43号

冯春娟与石海军、王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春娟,石海军,王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91民初43号

原告:冯春娟,居民。

被告:石海军,农民。

被告:王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春娟与被告石海军、王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杉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春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春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冯春娟负担。

审判员  胡权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亦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