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93-2号
申请执行人:于敏,女,1989年7月10日生。
被执行人:盖松超,男,1986年9月6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2015)开执字第12-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盖松超银行存款84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纪 法 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迟振超(代) 来自